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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完善(2)

时间:2015-04-10 09:58 点击:
(二)加强宣传,依法审理,提高行政复议的知晓度和公信度 加强宣传,拓宽案源渠道,提高行政复议的知晓度。各级政府及其法制机构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宣传单、图解、小区宣传栏等开展
  (二)加强宣传,依法审理,提高行政复议的知晓度和公信度 
  加强宣传,拓宽案源渠道,提高行政复议的知晓度。各级政府及其法制机构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宣传单、图解、小区宣传栏等开展宣传活动,让更多的老百姓尤其是边远地区的农民了解行政复议知识,学会利用行政复议的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促进行政人员自觉依法行政。要拓宽复议案源渠道,与信访、政府热线等机构建立涉法案件移送制,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涉法问题,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让行政复议制度深入民心、家喻户晓。依法审理,公正复议,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度。依法审理,要认真履行内部监督职能,严格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杜绝“官官相护”、包庇袒护,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复议,要正确处理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公共利益、公平与效率、原则性与灵活性、合法性审查与适当性审查、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达到高度统一,以赢得老百姓的信任。同时,注意做好解释、教育工作,以法明理,把每起案件作为向申请人普法的有效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调处社会矛盾中的积极作用和功能。 
  (三)扩大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法》虽然在行政复议范围上有较大的突破,并首次规定了可以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有条件的复议。但是,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行政复议范围仍然较小。首先,在我国内部行政行为不得申请复议;其次,大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不得申请复议;再次,对于可以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也不得单独提起复议申请,而是必须与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起提起复议申请。此外,主张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的学者也不断增多。从西方国家的行政复议制度演变历史来看,行政复议范围都有个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也必将顺应这一历史趋势,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而不断扩大。 
  (四)采取“选择管辖”的管辖模式 
  首先,该模式充分便民原则,便民不仅仅是要改变以往“条条管辖”所产生的异地复议的情况,减轻复议申请人在客观上不便利以及经济支持上的压力;同时,便民应当体现在给予申请人以一定的自主权,尊重了申请人的愿望,使其能够向自己信得过的机关主张自己的权利;其次,充分体现有效、公正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只有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享有领导权的行政机关履行复议职责,才能使得领导权与监督权统一起来,并保证复议活动的有效性。 
  四、结论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当今许多法治国家,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往往数倍于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大大缓解了司法压力,提高了争议解决效率,也有助于改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目前,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呈现出纷繁复杂的局面。对我国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需要引起各级领导重视并加以解决,也需要法律工作者努力研究探索,使行政复议成为建设法治政府、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型法律制度,所以这就要求我们要正确的对待行政复议制度,既要看到它的效力,又要积极的改革不足的地方,使其能够更好的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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